普遍服务(机要通信)科 2017-08-07
1.依法对本地区邮政企业贯彻落实《邮政法》、《河北省邮政条例》、《邮政普遍服务标准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; 2.贯彻机要通信、义务兵通信、党报党刊发行、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服务的有关政策,并监督实施; 3.定期监测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水平,建立完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等监管报告制度、质量监控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; 4.推动建立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体系,推进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; 5.协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,制定和落实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保障政策。 6.依法办理有关邮政普遍服务事项的备案和审批工作,组织实地核查,提出审批建议; 7.负责检查邮政机要通信工作,保障邮政机要通信安全,协调解决有关机要通信安全的重大问题; 8.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邮政服务价格政策和邮政普遍服务业务、专营业务、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依法对违反邮政服务价格政策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; 9.按规定处理涉及邮票印制、发行、销售管理的有关工作; 10.负责本地区邮政特邀监督员管理,组织开展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的社会监督; 11.负责本地区行业“扫黄打非”工作; 12.负责其他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事务管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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